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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在公寓严禁使用加热器具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0-03-22    访问量:

关于重申在公寓严禁使用加热器具的通知

学院各班及班主任:

经检查,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学生宿舍在使用加热器具,根据上级教育部门、消防部门、安监部门的要求,以及学院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加热器具的有关规定。特作出如下要求和规定。

1. 为自己、他人和大家的安全,每位学生都应高度重视宿舍安全、防火、防触电,牢记上海四名大学女生罹难血的教训;

2.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和存放加热器具(饮水机、电吹风除外),凡使用和存放加热器具一经查实,给予宿舍罚款100元、班主任罚款100元、宿舍停电一周、宿舍内每人扣品行修养课10分的处理;对于第二次查出的、宿舍停电一学期、班主任扣发1000元、责任人休学一年的处理。

3. 每个学生宿舍正常使用情况下,一学期用电量80度即可满足,学院按100度免费充入电表。对于在此之外再需充电,由班主任到学院办理有关充电手续。

附:三月十五日检查以下宿舍存放加热器具:

一公寓:427、501、502、513、518、521、532、537、538、

三公寓:418;

四公寓:312、313、528、601、613、619;

五公寓:232、233、506、512、513、521、529、534、535、615、620、624、627、929、932。

处理决定:

1. 每个宿舍罚款10元、相应班主任罚款100元;

2. 停电一周;

3. 每人品行修养扣1分。

请班主任在周三前完成处理工作。

镐京学院

2010年3月21日